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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

发布时间:2011-10-08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自2009年8月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国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已经初步建立。
  一是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提前实现。经过整整两年时间的努力,截至7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实现了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安徽、黑龙江、上海、四川、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份还同步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是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全面推行。目前,由政府主导的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在31个省(区、市)广泛建立,以省为单位、主要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管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建立和推广。
  三是群众基层就医负担切实减轻。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底,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约25%。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60%以上,部分统筹地区提高到70%。超过9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经济运行调节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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