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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企进出口可用人民币结算

发布时间:2011-10-1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河南企业今后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结算货币不仅能用美元等外币,也能用人民币。这意味着,在外汇市场频繁波动,美债、欧债危机硝烟未尽的国际形势下,日益融入国际市场的豫企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少了一层货币“语言”的障碍,多了一种规避汇率风险的选择。
  8月23日,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政策正式出台。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河南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正式扩大至全国。当天,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立即启动海内外机构跨区域联动,中行新乡、焦作、许昌等11家分支行分别为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和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办理了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过去在国际贸易中,人民币只能是计价货币,不是结算货币。2009年7月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试点地区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推出,使企业有了一种币值稳定的货币选择,能够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完成国际贸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其次,用人民币结算有利于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另外,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银集团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已突破1.4万亿元,特别是进入2011年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猛,今年1-7月,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已为境内数千家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近4000亿元,市场份额超过30%,涉及海外客户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链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区、市)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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