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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成为全国首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发布时间:2011-12-01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规划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福建省(不含厦门)成为首批试点地区。试点期间,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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