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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1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十一五”时期,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的品种得到了综合开发,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预期性目标9个百分点。累计利用粉煤灰超过10亿吨、煤矸石约11亿吨、冶炼渣约5亿吨,回收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9亿吨。二是利用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大型机组装备投入运行,全煤矸石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四是综合效益日益显现。2010年,全国煤矸石、煤泥发电装机容量达2100万千瓦;从钢渣中提取出约650万吨废钢铁;通过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累计减少堆存占地约16万亩;综合利用产业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
    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发展不平衡、企业竞争力不强、产品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利用效率和利用水平均有待提高,还不能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到2015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其中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和7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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