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各有关发电单位,郑州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电煤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现就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必要性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位于产业链的前端,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我省火电机组占发电机组的90%以上,电煤价格波动对我省影响尤其严重。近年来,我省火力发电成本快速上升,发电企业连续数年巨额亏损,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落实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煤炭价格、化解电力供应矛盾,对保障我省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尤为必要。
二、对电煤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适当控制电煤价格。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发电企业和电煤企业已有供货渠道的,不得超过去年4月底的实际价格;新建立供货渠道的,比照已有供货渠道的价格执行。各煤业集团2012年整合新投产煤矿上年合同价格以该煤业集团上年同煤种、同类合同价格为基础。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三、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规范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取消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临时优惠政策。取消省内工业企业(含河南投资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国电河南燃料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燃料(河南)有限公司、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用煤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临时优惠政策,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取消涉煤收费项目煤炭检验费和地方煤矿救护费。各市要认真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凡属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
四、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监督检查。我委将于近期开展电煤价格及合同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我省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 以各种名义和借口不落实电煤合同等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行为;越权或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征收基金和收费、加重煤炭企业负担等行为。对违反我省煤价调控政策的企业及单位,要依法收缴违规所得,并处以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电煤价格临时干预和价调基金征收情况专项检查文件另文下达。
五、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落实相关责任。各辖市及直管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具体要求,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各省辖市及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当地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确保2012年1月1日之后没有越权设立、超标准征收、双重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的现象。各地要积极协调铁路管理部门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要积极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确保省内合同(含市场合同)电煤供应。
我委将对干预煤价不力的地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将煤价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和省内煤电运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二) 加强企业自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障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保证合同电煤的兑现率。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要求,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
(三)工作要求。各统调发电企业、电煤生产企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期间,要确定专人,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发电企业不得拖欠煤款及代垫运费,化验以合同约定方为准。各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要及时将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价格报我委登记备查。
联系人:赵新民
联系电话:69691431
附件:一、电厂煤价统计表
二、煤炭供应企业电煤价格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