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要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市将实行“四项制度”:一、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主要河道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实施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并严格实施考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