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我委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我委政府信息,应将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公开的政府文件、法规、公告同上。
第五条 我委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我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依法保密。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适时公开。
第七条 针对本部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具体受理科室并由专门人员负责,同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我委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焦作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委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委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将不予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我委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受理机构予以更正。受理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我委在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但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根据受理申请的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
第十六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情况的记录进行存档,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通报本年度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机构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委监察室、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我委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对举报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