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发布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按照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将所办理的业务事项提出公开意见,按程序进行网上发布。
第四条 网上发布的政府信息要统一文件格式,文档和表格一律采用Word和Excel格式,图片均采用JPG、BMP格式(特殊格式除外)。为方便资料查阅,文件名要明确,应与标题和内容相符。发布的信息由各科室及二级机构上传到我委资料库的网站信息发布文件夹中(上传信息时要注明发布的科室与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上传至网站。
第五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我委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或二级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或二级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科室主管领导审查批准,重大问题报委主任批准。
第七条 由我委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我委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我委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相关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即可公开。
第十一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要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源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不得将未曾证实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信息公开。如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