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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

发布时间:2012-06-2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社会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日前,河南省教育厅、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是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市将针对部分普通高中存在的“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规范。
    清理规范后定性为公办学校的,执行我市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清理规范后定性为民办学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对于个别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优先聘用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仍有岗位空缺的,可在学校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聘,未被聘用的非公办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合同;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自愿放弃公办教师身份的,可继续留在学校,由学校承接人事和社会保险等关系。
    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后,将进一步优化普通高中布局,引领我市基础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今后的发展都将遵循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我市普通高中发展的总体规划。公办学校要继续做优做强;民办学校要坚持走优质、特色之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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