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发改价管[2012]377号
市交通运输局,各出租汽车公司:
根据近期汽油价格变动情况,经我委研究,决定取消城区出租汽车临时燃料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监测,结合省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7月10日下发的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决定从2012年7月15日零时起取消城区出租汽车加收的每车次一元的临时燃料附加费。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出租汽车内张贴的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的提示,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费。
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运价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擅自收取燃料附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