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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411家商品储备企业可享系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2-08-31      来源: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8月30日,我省为支持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首批认定了411家商品储备企业享受系列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省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在规定期限内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省政府批准,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审核认定了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等首批411家商品储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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