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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企业债发行信用监管 需调取征信记录

发布时间:2012-11-01      来源:焦作市投资公司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上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同时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通知》指出,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调取须由省级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而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并逐步过渡到以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征信服务机构。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发改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过去是否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重点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另外,《通知》还要求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即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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