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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下达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发改投资【2012】611号
 
有关县(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下达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2〕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批计划国家共安排我市2012年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3个,2012年计划投资786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470万元,市投资316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逐步改变农村急救机构业务用房短缺、急救车辆不足等状况,初步建立起功能较为完善、反应比较迅速的农村急救网络,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适宜、有效的基本医疗急救服务。
  三、各县(市)急救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依托县(市)医院设置。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和急救调度设备购置,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按采购合同统一支付有关款项。配置的车辆、设备只能用于项目单位的急救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五、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由项目所在县(市)级政府负责筹措。县(市)级政府要统筹财力,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负总责,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严格按照本投资计划执行,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同时于每季度末按要求向我委(社会科)及卫生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焦作市2012年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二○一二年十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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