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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焦作市人民医院病房楼床位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发改收费〔2012〕720号
 
 
焦作市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申报焦作市人民医院床位费调整的请示》(焦医[2012]20号)收悉。你院为改善医院病房条件,对原有病房进行了装修改造。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642号)精神,在保持与省级医院合理比价、保持医院病房价格相对平衡的基础上,结合市价格成本监测所的《成本监审结论书》,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现就规范你院床位价格通知如下。
  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
  单人套间120元/床/日;
  单人间60元/床/日;
  双人间35元/床/日;
  三人间28元/床/日;
  四人及以上间15元/床/日。
  母婴同室病房可在相应房间价格基础上增收5元/床/日。
  二、以上床位价格为包含空调降温费、取暖费、淋浴费等在内的最高限价,不得在床位价格以外再重复收取有关的其它费用。
  三、VIP贵宾病房床位价格按备案制管理。
  四、你院应加强价格管理,保证病房楼和病房服务设施的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实行惠民病房等优惠措施,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给予照顾。你院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病房床位价格由患者自愿选择。对降低服务质量,患者投诉率高的,市价格部门将视成本变化情况降低病房床位价格。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在执行期间若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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