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当事人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而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况,即属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