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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焦煤集团中央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发改收费〔2012〕591号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你院《关于对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停车场收费的请示》(医办字[2012]35号)收悉。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文件精神,鉴于你院门诊综合大楼地处繁华商业区,车流量较大,交通堵塞严重,院内停车位供需矛盾异常突出。为保证医院“120绿色急救通道”和“消防通道”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就医秩序,按我委审价会讨论意见,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纠风办、卫生局等有关负责人调研,在认真总结市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经验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院在门诊综合大楼前后停车位区域内(不包括医院北区住院部大院)按照拟定的停车服务管理方案,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工作,以利用价格杠杆对你院停车行为进行调节,提高车位使用效率,现就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非机动车:自行车0.3元/辆.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0.5元/辆.次。机动车:摩托车0.7元/辆.次,小型机动车4元/辆.次,中型机动车5元/辆.次。
    二、急诊患者、70岁及以上老人和3岁及以下儿童就诊住院服务车辆凭就诊、住院手续等有效证明,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一般就医患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3元/辆.次;其他中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4元/辆.次。
    三、所有机动车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节假日及夜间不得加价收费。
    四、你院应加强停车站位建设,逐步推行停车服务智能化、规范化管理,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秩序。
    五、你院停车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监制后,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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