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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发布时间:2013-01-17      来源:焦作市投资公司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9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鼓励电力企业建设和运行脱硝设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8厘钱。
    根据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的《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所增加的脱硝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
    为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2011年11月,发展改革委出台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政策,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宁夏等14个省(区、市)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8厘钱,用于补偿企业脱硝成本。
    发展改革委称,脱硝电价政策措施对氮氧化物减排发挥了重大作用。2012年上半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首次出现同比下降0.24%;全国脱硝机组平均脱硝效率40.3%,较上年同比提高16.1个百分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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