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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2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规划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国家发改委1月14日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公布了各地“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具体来看,发改委公布的“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中,北京和天津市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收费标准全国最高。而上海、安徽、福建、江西等13个省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最低征收标准最低,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发改委称,水资源费将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改革委称,最低标准综合考虑了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
  通知还明确指出,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此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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