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12〕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12〕3号)精神,科学评价我市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工作,更好地推进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深入衔接的基础上,特制定《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指标评价体系(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指标评价体系(试行)》从时点指标、位次指标、完成率指标和新增量指标四个方面,确定了“两不牺牲”、“三化”协调、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支撑保障等5个一级模块,下设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等15个二级模块,共38项指标。指标评价体系采用千分制评价办法。根据市政府整体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年度递进目标,以阶段性的工作成效促进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不断有新的进步。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注重对指标数据的采集、监测,加强分析、研究,切实发挥好指标体系目标导向、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功能。要在对指标体系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台指导性的政策、措施,力争突破瓶颈制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承担指标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三、按照“先自查,后综合评价”的步骤,市直相关部门对照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形成自查自评总结报告,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小组,对各部门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对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形成《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年度推进评价报告》,并予以通报。
四、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指标评价体系(试行)》,制定本辖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工作的指标评价体系,报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备案。于每年元月底前形成本辖区指标体系自查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附件: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指标评价体系.xls(试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