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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在洛阳召开

发布时间:2009-06-0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5月31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在洛阳市召开。副省长张大卫,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庆义,省纪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及各省辖市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一、省辖市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比例不低于10%
    会议提出,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配建比例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物配租需求量具体情况确定,省辖市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建设总量的10%。
    各市县应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积极探索发展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加快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建设,增加向进城农民工出租的房源,活跃住房二级市场。同时应多渠道解决城市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廉租房建设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10%。
    三、出台优惠政策助推廉租住房保障
    会议提出,一方面,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另一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收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张大卫在讲话中说,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这项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抓住当前施工的有利时机,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编制,认真落实配套资金落实,抓好政策落实和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各环节考核和监管工作,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到政策实惠,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
    四、出台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精神,我省出台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采取“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共有产权,加强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廉租住房实际成本及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购买廉租住房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市县政府应给予一定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应不低于房价的20%,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购买人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已售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5年后,在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的,廉租住房由政府回购,其已缴房款退还给继承人。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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