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文件中,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做出如下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主要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立。
(一)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设立条件。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名称。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等字样。
(四)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及相关资讯服务。
(五)筹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只能以私募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能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股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