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一五”规划指标体系根据需要程度、实现强度和政府责任,按属性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二大类。
预期性指标,是政府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市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