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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术语--“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3-07-0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5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各省辖市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各省辖市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标准后,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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