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于2008年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经历了九轮谈判之后,终于在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
此举就意味着,我国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将首次延伸至“准入前”。专家表示,我国外资管理体制也将迎来重大改变,对外资或从当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全面转向“负面清单”模式。这一在投资领域的重大开放,意味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迈进新的历史阶段,其意义堪比当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截至今年5月底,美国在华累计直接投资超过700亿美元,中国对美累计直接投资接近200亿美元。达成一项互利共赢的高水平投资协定,对中美双方投资者都是有利的。当然,双方需要就协定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磋商,最终反映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最终完成谈判还需一两年。专家指出,此次中美就‘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这一模式达成的共识,双方投资协定谈判进程将大大加速。专家普遍预计,未来除了负面清单本身内容需谈判商定之外,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条款、环保要求等具体内容也需经谈判予以确认,因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全面谈成签署,可能还需要1-2年的时间。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表示,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进展,在前九轮的谈判主要是在条文等前期的方面谈判,现在是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达成原则一致,那么后面的谈判就是实质性的。
接下来,中美双边将就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展开实质性谈判。何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国民经济全局的,比如军工、国防等具体行业可能会列入禁止类,电信等行业也有可能会有所限制。哪些具体行业会放进去,还需要经过谈判。当然,我们同时也要关注美方列出的负面清单。其实美国也有禁止类和限制类。比如银行保险有的不可以跨州经营,房地产上也有一些规定。有的限制可能不是限制你无法进入,而是可能在高管有要求。美国也有这样的要求,比如有些合资的里面高管必须全部是美国的。
现在国内主要担心是竞争的压力,另外担心国家的安全,但其实要把它们分开处理。我们宁要一个慢一点,也不要一个差一点的协定。
对全球经济复苏“是个好消息”。专家同时表示,双边投资协定对签署双方而言是对等的,同样也会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正面作用。
《华尔街日报》评论称,若能达成投资协定,两国的商业机会均将得到显著扩大。中国企业投资美国市场之路也将更加通畅。
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分析,在多边贸易体制目前难有突破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下一阶段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特别需要在区域和双边层面有更大的作为。一方面,应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继续推进,另一方面则需要在与重要发达经济体(特别是欧美)的贸易和投资谈判方面“破局”。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无疑是这方面的积极进展。金融危机后国际资本流动趋弱,投资复苏力度不足,“此时世界两大经济体投资协定谈判取得进展的确是一个好消息”。
[名词解释]
准入前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分为准入前(pre-establishment)国民待遇和准入后(post-establishment)国民待遇。“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 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是除了这些都可以投,而“正面清单”是指只可以投这些。
影响:1.中国投资领域重大开放意义堪比入世。中美投资协定的谈判如果得到推进并成功,具有类似入世时对贸易体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推动作用。过去我们往往是“一事一议”,“具体情况再看”,但现在“负面清单”是事先就议清楚,如金融领域的“金融监管例外”条款,规定外资的某些做法不享受国民待遇,但如果未在此条款中列出,言下之意就是同意给予外资和国内企业一样的准入待遇及其他国民待遇,包括股权比例等。也就是说,之前的一些“情况谈不清楚”的审批权将“交出去”。这将带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理念的巨大变革。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终结。值得关注的是,这将是中国首次在外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的做法。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一项具有更大意义的变革,即我国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变,对外资或从当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全面转向“负面清单”模式。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正式签署后,就可能涉及到我国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改革。“当前,我国一直强调政府要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为企业松绑、重视市场的作用。而中美投资协定和上述目标方向是一致的,它既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一个突破口,也树立了一个标杆,意味着以后整个外资管理体制改革都会按照这个模式推进,逐渐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变为负面清单。”
3.中美投资协定将成范本。这种情况也有两种处理的方法,一种是明确规定哪些是最惠国待遇不适用的,作出明确的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例外的话,那么最惠国待遇就可以适用。
而对于其他未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WTO成员,龚柏华表示,因为WTO规则主要涉及的是贸易,而中美谈判是投资协定,所以没有直接的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