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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国家发改委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该《通知》对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和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降低,对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该《通知》提高了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并提出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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