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国务院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降低注册资本门槛。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合法性问题和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方案》明确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也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
《方案》提出,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