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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3-05-1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与财金贸易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文件中,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按照国家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受托管理企业向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船业投资基金核定为创业投资企业,其设立和备案管理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a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备案、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备案。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申请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申请书;二是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招股说明书;四是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五是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六是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七是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九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委托管理的,应提交受托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受托管理机构公司中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是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四是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五是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经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备案文件抄送同级政府金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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