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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股权投资机构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6

发布时间:2013-05-2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与财金贸易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订立委托管理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补充。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相关制度,以及投资决策机构、风险控制机构的组成及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内容、方法等。
六、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七、受托管理机构绩效分成的原则、比例、方案及实施程序。
八、股权投资企业应承担的除管理机构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之外的其他费用种类、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九、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原则、分配安排及实施程序等。
十、投资管理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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