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214

焦作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建设、服务、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和快递基础性设施建设依法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推进邮政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邮政快递业发展,可以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营业场所等设施用地,科学合理设置区域邮件、快件的集中处理场所和区域收投、配送网络站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与建筑工程统一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智能信箱、智能快递柜,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补贴。

第八条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鼓励高等院校、商务中心、机关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末端服务网点

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运营企业应当自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第九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延伸乡镇农村网点,健全农村服务网络,对村级邮件、快件收投场所及拓展农村网点的优秀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或储运场所的,征收单位应当与邮政、快递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不降低服务水平原则妥善安排,先安置后拆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干线运输车辆,悬挂机动车号牌,纳入公安部门机动车管理;城区邮政快递揽投车辆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标识、统一编码、统一外观式样,喷涂企业专用标识和服务监督电话,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纳入邮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障其依法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

符合尾气排放要求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后,在机动车尾号限行期间不予限行,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法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做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法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安全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收寄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并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规范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邮件、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邮件、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邮件、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拣和投递邮件、快件。

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可能造成邮件、快件损毁的方式野蛮分拣邮件、快件。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柜台等渠道,按规定向用户免费提供给据邮件、快件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第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资费标准;

(二)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三)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依法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驿站,实现互帮互助,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充电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进行邮件、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职业道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