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3-31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我省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对该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表示,相关法律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若有与其相抵触的,应作相应的修改。拟修改的10部地方性法规包括:《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畜牧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过去,煤炭生产企业除了需要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此次修改,删去了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内容。
根据决定草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进口计量器具、防洪设施填堵或废除、馆藏一级文物交换的行政审批也将取消。决定(草案)还取消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将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下放到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从相邻省份引进种子等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