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应税土地。
二、等级划分
(一)一级范围:北环路—山阳路—世纪路—普济路—北环路封闭区域内的土地。
(二)二级范围:雪莲路—中南路—影视路—焦辉路—待九路—解放东路—金源路—待王路—文昌路—丰收路—中原路—金沙东路—南海路—普济路—丰收路—博爱县与中站区行政区划交界—雪莲路封闭区域内除一级以外的土地。
(三)三级范围: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土地,普济路—晋新高速—中原路—金沙东路—南海路封闭区域内土地,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文苑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土地。
(四)四级范围:一级、二级、三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上述所称的道路均包含沿路两侧的土地,两个土地等级交叉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按较高级别税额标准征收。
三、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3元。
(二)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
(三)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