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焦发改投资〔2015〕107号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委(局)、编办: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