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运转协调、科学规范的机关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根据项目办科室职责分
工,由项目办有关科室提出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和调整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由主任批准。
二、 政策性资金项目的安排。凡涉及需在全市范围平衡的项
目。由项目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和建议,经分管主任审核,报送主任批准。
三、 财政资金项目的安排。包括是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
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贴息资金、构建招商平台专项资金等资金的安排。有各有关科室负责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经分管主任审核,报主任核准。
四、重大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调整。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价格调整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相关科室须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经分管主任审核,报主任核准。
五、 干部录用、任免和调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人事和
老干部科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按程序对录用、任免、调整干部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录用、任免、调整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组书记同意,党组会研究决定。
六、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领导交办工作。各
有关科室(单位)应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领导交办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限期予以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分管主人汇报,并报请主人同意后上报。
七、 重大政策性信息的发布。凡是我委制定的有关经济体制
改革政策、重大价格调整以及有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信息,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有关科室(单位)应将所发布的信息报请分管主任审核,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八、 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如大额经费支出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审核,经主任同意后实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