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改委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层级考核评议奖惩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考核评议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第六条 执法考核、评议后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上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 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 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 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第九条 各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持证上岗;
(二) 是否正确使用执法程序;
(三) 是否正确填写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 是否出现错误和执法过错;
(五) 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 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 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 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 未适用法定程序或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 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第十一条 被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应由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一) 荣获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100元;
(二) 荣获市政府或省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200元;
(三) 荣获省政府或国家发改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500元;
(四) 荣获国家级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8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 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 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 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