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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09-10-1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的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是指本委各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依法接受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委政策法规科是本委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科室,负责对本委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 审查本委各执法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 审查发改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 审查本委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权。
(四) 监督检查本委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 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 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 协调处理本委各执法科室和上下级发改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 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 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五条   委内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送委政策法规科备案审查。委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委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本委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况:
(一) 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
(二) 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 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 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本委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科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 本委执法科室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 执法人员不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四) 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 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 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内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本委各执法科室做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委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八条   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机关依法组织对本委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对新闻媒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发改违法行为,由委监督室会同政策法规科及时进行查处,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本委各执法科室每半年对本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结果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综合各执法科室的自查情况后,上报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全委各执法科室的执法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年终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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