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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09-10-2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决策效能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范围
(一)各科室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组织重要业务活动和工作会议的情况。
(二)市领导和委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临时性重大任务、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落实、完成情况。
(三)有重要宾客来访及安排情况。
(四)科室负责人代表为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发言汇报的情况。
(五)省、市领导部门和外单位、基层对本委工作的反映。
(六)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出国,组织集体外出参观、学习、旅游等活动安排的情况。
(七)单位较为重要的经济行为及财政收支活动。
(八)各科室需要添置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
(九)单位和机关人员家庭发生火灾、车祸、失窃、伤亡事故等。
(十)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二)各科室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等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报告。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是内容可采取口头形式,必要情况下要以书面形式,以便领导批示和备查。
(三)及时办理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凡领导明确批示的重大事项,基层上报的请示、报告,承办科室和个人应根据事项轻重缓急抓紧办理,及时报告和答复。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加各类重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汇报情况,提交有关会议材料,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应提出建议和初步方案。
(五)严格组织纪律对应及时上报的重要事项因迟报、漏报、误报或隐瞒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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