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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价格违法案件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根据国家计委和省纪委有关价格案件审理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交委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条  对以下案件的处理需要由本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一)违价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
(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
(三)建议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
(四)需要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案件;
(五)价格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委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决定的其它案件。
第二条  委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形成决议。
案件承办人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有主持人确定。案审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市物价检查所对符合第十三条各项规定之一的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并初步审理,形成意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请委案审委员会讨论,并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向案审委员提交调查终结报告等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    委案审委员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六)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委案审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汇报被查单位的违价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六条  委案审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违价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市物价检查所重新调查;
(四)做出的其他决定。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会议情况,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会议参加入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委案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委案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市物价检查所依法落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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