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河南省发改委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为增强全委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实现发改行政行为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我委所属执法科室中,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等)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委托的发改执法组织中具体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适应范围。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于焦作市发改委在编制工作人员;
(二)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 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 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 本委机关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 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
(三) 国家公务考核不称职的;
(四) 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 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六) 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七) 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资格是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的条件,其标志是特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均简称执法证)。未持执法证件者不能被安排在执法岗位从事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资格管理科室是委政策法规科和人事科。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每年应会同人事科,制定我委的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共同组织培训和考试。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者才有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培训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基础法学知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二)基本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专业法律知识,即发改部门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
(四)其他法学、法律知识。
第七条 所有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45周岁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开卷考试。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作为执法资格认证的重要工作抓好。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不能上岗执法。要把法律知识培训与经常性的学法制度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把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与执法工作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公务员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办事,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爱岗敬业,端正态度,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为人民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