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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文号:焦发改价管〔2010〕758号   来源: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013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26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补充事项。

工业用水基础水价暂按1.85/立方米执行,待自备井关闭到位,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后,工业用水基础水价执行通知中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通知中调整的各类用水价格(包括上款的工业用水基础水价)均不包括城市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3项费用分别按标准由焦作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关于低收入家庭的水价减免政策。为落实通知精神,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每季度免费用水5吨(按综合水价计算)。

三、加强居民庭院供水管网改造费用的监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精神,结合焦作市“一户一表”改造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把居民庭院供水管网改造费用列入管理范围,对居民庭院供水管网改造费用成本进行审核。

四、本次调价从201012月抄见表量起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和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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