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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市山阳区龙池曼实验学校继续执行现行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3-10   文号:焦发改行一〔2014〕370号   来源:行政事项一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山阳区发改委:

你委《焦作市山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焦作市山阳区龙池曼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山发改文[2014]14号)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成本监测所对焦作市山阳区龙池曼实验学校教育成本的审核报告,以及焦发改价格[2013]432号文件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焦作市山阳区龙池曼实验学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500元,住宿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五、你委接文后,应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73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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