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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武县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3-21   文号:焦发改行一〔2015〕20号   来源:行政事项一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修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修武县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延期的请示》(修发改价管[2015]1号)收悉。根据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我省非营利医疗机构新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发改委《关于修武县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的批复》(焦发改价格[2014]48号)文件下发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修武县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继续执行原定收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标准:普通两人间28元/床/日;普通三人间20元/床/日;四人及以上间15元/床/日;母婴同室病房可在相应的房间价格基础上加收5元/床/日。
  二、以上价格为包含空调降温费、取暖费、淋浴费等在内的综合价格,不得在床位价格以外再重复收取其它费用。
  三、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实行惠民病房等优惠措施,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给予照顾。

四、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要求,你委应督促医院加强价格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同病房的档次条件及床位价格标准,由住院病人自愿选择。同时,医院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15122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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