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殡仪馆
地 址:山阳区太行东路翁涧桥北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郭小庚 职务:法人代表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2]267号)文件精神,我们检查组于2012年4月18日开始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以来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标准收费。
1、超过豫价费(2000)106号、焦价费字(2003)12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1)特殊整容。规定标准为:特殊尸体整形(含包扎缝合)100-200元/具,特殊尸体穿脱衣、洗擦身200-300元/具。你馆做两项服务38具收费64580元,多收45580元;
(2)乐队使用费。标准40-80元/次,实际收取100元/次,每次多收20元,共计439次,合计多收8780元;
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
(1)特殊整容。规定标准:特殊尸体整形(含包扎缝合)100-200元/具,特殊尸体穿脱衣、洗擦身200-300元/具,你馆做两项服务5具收费4150元,多收1650元;
(2)乐队使用费。规定标准40-80元/次,实际收取100元/次,每次多收20元,共计246次,合计多收4920元。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合计多收60930元。
(二)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
豫价费字(1993)68号、豫财综字(1993)27号、豫民民字(1993)11号第五条规定“其他项目如:尸体整理、骨灰寄存等收费标准及骨灰盒出售价格,由市、地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具体制定”。豫价费字(2000)095号对“其他收费”在第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出售骨灰盒,收取大车、导向证明、特需服务、长明灯、电子屏、投影仪、及鲜花绢花等服务和收费,营业金额无法统计。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及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之规定,我委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退款期限届满,违法所得60930元未退还。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超标准收费行为,属于轻微的价格违法行为;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行为属于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超标准收费的60930元全额没收;对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行为,因营业金额无法统计,故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对其行为罚款30000元。两项合计90930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9093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我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