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15号
当事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工业东路恩华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薛新明 职 务: 董事长
电 话:0391-3517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对你行的收费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5月22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行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6月6日对你行下达退款通知书,你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有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行存在变相收取房屋抵押登记费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你行在执行该规定时,2016年9月底之前,转嫁应由银行支付的抵押登记费。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在你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43笔,非住房抵押贷款10笔。按照“住房登记费每笔6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笔400元”的标准,合计变相收费6580元。
违法证据如下:询问笔录2份;个人借款合同4份(另附2份抵押合同);“各支行(部)抵押、评估笔数”1份。
你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该行为在2014年银行专项检查中我委已经对你行进行过处罚,你行从2016年10月后才开始停止此项行为,其行为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的情形,因此应当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580元,并处一倍罚款即罚款6580元。
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31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行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13160元上缴国库。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1709021029049017519
你行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