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17号
当事人:焦作市殡仪馆
地 址:山阳区太行路翁涧桥北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彭国平 职 务:馆长
电 话:0391-3915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依法对你单位殡葬服务收费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有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越权制定“夜间接尸加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定“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遗体接运即接尸属于殡葬基本服务内容;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确定为政府定价目录;焦政办[2013]17号第二条“免除基本服务费内容”中包括遗体接运费。但你馆自定“夜间接尸加班费”,标准为100元/次,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计收费94700元。
违法证据如下:服务要求确认及服务费用结算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情况统计表以及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收取“夜间接尸加班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你单位马上进行了整改。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47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94700元上缴国库。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1709021029049017519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