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13号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刘辉 职务: 院长
地址:中站区跃进路50号 联系方式:0391-2959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院超标准行为立案调查。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院未提出陈述、申辩。2018年8月30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院未退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
一、超标准收取门诊病人麻醉费
你院违反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修定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文件规定,2016月7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超标准收取门诊病人手术室麻醉费,应收14元/次,实收60元/次,共收31560元,扣除14元/次的合理部分,多收24196元。违法事实及金额有门诊病人缴费单据复印件、医院信息科提供数据为证。
二、超标准收取使用特殊输液器输液的医疗服务费。
你院违反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文件“注射”项目收费说明中规定:“使用除外内容中的输液器,服务价格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你院在实际中未减收。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共使用一次性避光输液器3327个,计多收3327元。违法事实及金额有住院病人记账明细清单复印件、医院信息科提供数据为证。
上述违法事实多收价款共计27523元。除取证材料外,还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院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鉴于你院在在检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的规定,对你院作出处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7523元,不并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27523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2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