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09 号
单位名称: 焦作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书立 职务: 院长
住所(地址):解放中路40号;联系方式: 2107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日至12月8日对你单位的收费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8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院存在超范围收取妇产科急危病人麻醉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16]304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和《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册》(豫计收费[2001]1018号)“急危病人麻醉项目内涵‘适用于AS分级:Ⅳ、Ⅴ,急诊手术,小儿(3岁以下)和高龄病人(75岁以上)全身麻醉”之规定,对产科75岁以下,3岁以上不实施全身麻醉的病人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费。2016月8月15日至12月31日以85元/人的标准超范围收取产科90名住院病人急危病人麻醉费计7650元。
上述行为有你从单位提取的中心机房数据库汇总单、病人住院费用清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5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7650元上缴国库,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 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