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 2018 ] 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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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卫生院
地 址:阳庙镇阳庙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司陆海 职务:院长 电话:895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对你院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本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院违反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和焦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焦作市卫生局焦发改收费【2007】193号文精神,对患者收取静脉输液第一瓶4元、每加一瓶2元、静脉注射3元/次、皮下皮内肌肉注射2.5元/次,未按规定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85%。2017年7月至11月(7月以前更换系统,数据无法调出)上述四项总计收入176935.30元,应收150395元,超收2654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1、你院出具的患者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2、你院出具的全院核算科目收入汇总表;
3、对你院物价科工作人员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可以证明。
本机关认定,你院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超标准收取住院静脉输液等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能够及时改正,其行为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检[2014]1223号)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因此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之规定,对你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6540.3(贰万陆仟伍佰肆拾元零叁角)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院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