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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五官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2   文号: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 11号   来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 11号

 


当事人:焦作市五官医院

  址:焦作市新华中街15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富生

职务:院长         电话:2910307                                  

本机关依法于2017111日立案,对你单位的收费、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于20187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8〕第22号),告知了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意见:你院提出原抽查病历刚好没有静脉穿插置管术的临时医嘱,医院配合检查人员没有认真核实,认可静脉穿插置管术未经临时医嘱安排;现组织人员查阅全部病历,发现有600份病历有静脉穿插置管术临时医嘱和使用留置针记录,此部分费用应在多收价款中予以扣除。经本机关进行核实,认定你院申辩事实存在。在201893日本机关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焦发改价检退 [ 2018]08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重复收费

(一)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有关调整医疗收费文件关于住院静脉输液(代码120400006)的规定,在住院静脉输液时,收取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一次性敷贴”材料费,201691日至20171031日,按照3.78/次的标准收取一次性敷贴材料费,计166次,金额合计627.48元。

(二)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有关调整医疗收费文件关于住院静脉输液(代码120400006)的规定,201691日至20171031日,在住院静脉输液时,收取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一次性留置针材料费18.48/根,计90根,金额1663.20元。

以上(一)、(二)合计2290.68元。

二、   未提供服务收费

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有关调整医疗收费文件关于静脉穿刺置管术(代码120400010)的规定,201691日至20171031日,在病案中没有长期或者临时医嘱的情况下,对留置静脉输液患者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13/次,计87次,金额1131元。

以上一、二合计3421.68元。                                                   

以上行为违反《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产生的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21.68元(大写叁仟肆佰贰拾壹元陆角捌分),不再并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3421.68元上缴国库。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1709021029049017519                 

你院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11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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