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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2   文号: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10号   来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10

 


当事人: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

  址:焦作市烈士街3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撰荣

职务:院长         电话:15239191695                                   

本机关依法于2017111日立案,对你单位的收费、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于20187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8〕第22号),告知了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意见:超过规定的标准收取住院诊查费(代码1102002001)、住院静脉输液(第一瓶,代码12040006) 只是收取铁路医保患者的住院静脉输液,是依据郑州铁路局医保办的文件执行,不影响其它患者,此部分费用应在多收价款中予以扣除。经本机关进行核实,认定你院申辩事实存在。201893日在本机关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焦发改价检退 [ 20168]07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

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有关调整医疗收费文件关于X线摄影(代码210102)的规定,在进行数字化摄影(DR)(代码210102015)时,对胸部正侧位同时DR拍片时,正侧位出一张片子,根据X线摄影说明“1、一张胶片多次曝光加收2元”的规定,应收72/张,实际收取140/张,每张多收68元,2016101日至20171231日,对胸部正侧位同时DR拍片71张,多收价款4828元。

二、重复收费。

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有关调整医疗收费文件关于精神病护理(代码12010009)不再另收级别护理费的规定,2016101日至20171231日,对9名住院患者共计住院天数413天,在收取14/日精神病护理费用的同时收取二级护理费8/日,多收价款3304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多收价款8132元。                                                     

以上行为违反《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产生的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32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贰元)的行政处罚,不再并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8132元上缴国库。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1709021029049017519                 

你院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11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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