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国土资源登记评估中心
地 址:焦作市焦东南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徐林 职务:主任
电话:8786258
本机关于2013年5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2012年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对1129户二手房交易户收取10元的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违反了《河南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多收1129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收费单据复印件为证。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暂行规定》第三条,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9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1129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2258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违法所得11290元、罚款11290元,合计2258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完)